作者把這篇文章貼到Lv4上
然後有人就回了這樣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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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alia (天下太平) 看板 Lv4
標題 Re: Google遊記(一)
時間 Wed Sep 10 21:32: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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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不明..
正確的說,應該說是動機不明.. -_-
而且還是自主定義為禁止轉貼分類的文章
無法理解..
holymars閣下真的有閱讀過巴站的認證大綱嗎 ?
(抱歉,漏打了這一句..)
文章貼在巴哈姆特的時點上,個人即使無權,巴站卻始終有權
(法律上的判定通常是很清楚,但法律上的認定通常是很模糊)
(也因此,會出現很多案例纏訟多時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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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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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alia (天下太平) 看板 Lv4
標題 Re: Google遊記(一)
時間 Wed Sep 10 23:08:2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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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姆特雖沒有聲明:
[使用者在上傳文章至巴哈姆特時,即等同自動放棄其著作權]
或暨明文提起:
[巴哈姆特著作權聲明 89年9月21日]
[使用者於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所發表之文章或圖像]
[其著作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原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貼部份或
全部之內容。]
並不代表巴哈姆特無法分割或享有到該權利
權利的獨占和權利的持有其實是兩回事
這意味著,即是閣下持有完整之全部權利
許多非公開非營利之創作.或圖公共利益者
都能[ 轉載 ]閣下所貼的文章
就算閣下有權利,也很難追究到賠償
前提是,閣下的文章有此一效用或其價值的話..
閣下欲主張的是:
[ 顯然著作權是在我手上沒錯吧 ]這個意思嗎 ?
亦或是:
[ 這是一篇嚴禁轉戴的文章,未經作者同意轉載將被追究可能的法律責任 ]諸如此類的 ??
在下猜想,閣下一定沒打過官司吧 ?
若有的話,閣下還真是幸運呢 ! (笑)
--
※ Origin: 巴哈姆特
h2 :這種作法在創世紀板也有阿…無需冒出這種質疑吧?@@a
[1;30m(09/10 23:12)※ 修改: 2008/09/10 23:15:45 [118.170.73.191]
h2 :我認為這種個人自由的事情他人去質疑不甚妥當就是了
[1;30m(09/10 23:15)※ 修改: 2008/09/10 23:18:15 [118.170.73.191]
h2 :簡單的說,如果他真要打官司您也管不著吧^^|||
(09/10 23:22)※ 修改: 2008/09/10 23:30:28 [118.170.73.191]
※ 修改: 2008/09/10 23:38:18 [118.170.73.191]
※ 修改: 2008/09/10 23:42:42 [118.170.73.191]
Romulus :我只覺得thalia閣下覺得他很厲害所以出來噹人
(09/11 11:29)
Romulus :不過看起來thalia閣下噹的還還滿遜的 (09/11
11:30)
dd103 :既然是原作者,那話的用意應該是禁止「他人」轉貼吧
[1;30m(09/11 12:21)
dd103 :這樣如果也牽涉到著作權那就太有趣了www (09/11
12:22)
cyd :真是錯誤百出的見解... (09/11 18:30)
(自High?炫燿文?灌水文?還是用禁止轉載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態度來和版友們分享經驗?)
(已經說了: 意味不明.動機不明.. -_-)
※ 修改: 2008/09/12 02:49:12 [118.170.65.44]
h2 :我覺得那只是分享經驗…不轉載聲明對讀者完全無害
[1;30m(09/12 02:56)
h2 :若無有比較行的人分享經驗,網路上還有什麼可看的?
[1;30m(09/12 02:58)
h2 :請平常心看待…才能看出對方本意,這根本沒啥好懷疑
[1;30m(09/12 03:01)
就因為是比較行的人物知道多了,所以才會覺得莫名其妙.. /_\
選一個國代要多少錢? 地方議員的教授估:起碼要一千萬
本人實證:拿老家去貸款了X千萬(黨裡要錢,沒明講)
十多年辛苦經營,才從國大代表到板橋市長而到立法委員
也沒聽說人家自個暴露在公共場所還要聲明專利或肖像權的..
那位 holymars 版友的Google遊記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啊!?
※ 修改: 2008/09/12 03:51:32 [118.170.66.241]
h2 :若你真的想『知道』,撤除任何遮蔽才會看見呀…
(09/12 04:13)
h2 :我內心無類似遮蔽所以這對我十分顯而易見沒啥好懷疑
[1;30m(09/12 04:17)
謊話和笑話是不同的兩回事..
無聊的優越感和滿足的成就感是不一樣的東西..
(很多以一笑置之的人事物,卻造成了人們的無關心.無責任.無氣力習性.. -_-)
※ 修改: 2008/09/12 13:49:24 [118.170.74.142]
h2 :我不覺得在這上面過於認真對個人甚至社會有何用處…
[1;30m(09/12 17:12)
h2 :以我的立場而言去研究消防法規比鑽這問題還有益社會
[1;30m(09/12 17:13)
h2 :盲目針對無害的行為隨便亂攻擊其實就是在製造罪惡…
[1;30m(09/12 17:23)
無害嗎.. ㄚ,現實點上....
在人所不能見的地方,撥動著自個兒的手指頭,只要不涉及毀謗.毀損形象.教唆犯罪之類..
不造就實際上的損失,不造成實體上的傷害,那,沒什麼大不了的..
站方.版主.許多板友們並不任為holymars有何為法或不檢之處..
而在下也從未說過它違法之類..
一笑置之,多褒獎兩句.其實會有什麼不好!?
h2閣下自己也是過來人,行或不行,好或不好.
得失計較自己能拿捏的住,行事分寸也弄得清清楚楚
還不需要他人去推三道四的多此一舉,俗稱的多管閒事
一般人也沒有那份精神成天去挑人家的毛病
也沒有那份力氣成天去找人家的麻煩
凡事必有短處,人家那是人家的事,何必那麼過不去
但,現實上絕無法憑著那種天真而能輕易通行
今天,自己受了傷害有人能扶助,受了委屈有人能平撫
有事能幫著承擔,不必淌著淚水
高興時能嘻笑騷亂,一人快活難比兩人醉
啊! 這個人是非常幸運的 ^_^
但,幸運的人兒天下能有幾人?
幸福可是天天都有嗎?
怎麼保證?
那如果不是呢?
真實上,世界上的人大多是不幸的
故,世人皆終此辛勞一生,而難得其養
那,不也多有其人不是嗎? 怎麼沒人過的快樂沒人過的幸福!?
那麼, 阿! 這人是得天獨厚得天眷顧的
但
終究世界上得者寡,失者眾
君子如星火之少,俗子卻比牛毛之多
兩者之間的數量完全不成比例
得不到他人的善意.理解那還不打緊
閣下能保證數十歲月的無邊人海裡
無人眼紅.無人猜忌
姜太公釣魚,願者上勾
願交朋友就來,不願者請便自去,然後分道揚鑣
自己與一人劃地為界,不通往來沒什麼大不了的,日子一樣逍遙
十人與己劃地為界時,仍不失瀟灑奕奕
一人和自己遠離.二人和自己遠離..很快的,所有的人都通通和自己遠離了.
這,是常有的事 -- 人情皆是如此
那,他人問,閣下有什麼特別的嗎?
為什麼就非得買帳才行?
能沾得什麼益處,避開什麼危厄
非得同舟共濟不行?
這些,都還只是一般俗子論而已,真正小人的份,還沒算進去..
阿!沒關係,有人扶助免操心
那,俗人就不會是蟻聚千萬,小人就不會朋比為鄰嗎!?
今天,holymars閣下寫一篇遊記自表,本當足以相勵
前提是,沒強調再三的警語.
沒有為了一點連蠅頭小利都還稱不上的東西
要向是否故意都還不知道
連有沒有惡意與否都不明的版友去追究法律上的責難
阿,那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你只管看,其它的判斷取否,那要隨著作權人的心意
holymars閣下只是貼了一篇文,事先加上了幾條警告語
不轉貼它的文章就沒問題
那,禁止轉貼之前先警告他人的標語,和貼在不是自己網站上的公開文面
是帶有什麼意味?單純的自身經驗談而已,所以連法律上的壓力都先準備了?
一個人看一個人得小心,千個人看千個人得留意?
阿!要幹麼!!小心我告你,不看就惦惦一邊涼快去!?
holymars閣下不過只是貼了篇文章,並沒有惡意..
holymars閣下沒有惡意卻一開始連狀況都沒濘清楚就先打算要追究法律刑責
那,其他版友們沒法追究法律任,看完還得默不吭聲的就能有惡意了嗎!?
這年頭,每個人都在訴說自己的權利
上了法院,官員眼中都一樣不過是平民,跟著,就只是將利權秤一秤,然後分割而已
最後,訴諸權利討不到便宜,開始又要訴說人情
結果呢?
holymars閣下勝得了權利告倒對方,這樣他就滿意了!? 不然加上那警語是要幹什麼的?
等他人踏到他的地雷後,才露出一付寬大的樣子讓他人改過自新?
在下的說法,自說自話,很不中聽? 先入為主,太過自以為是!?
坦白說,這和holymars閣下的遊記是完全一樣的道理..
在政治上隨處可見,沒什麼好希奇
俗稱的[ Dilemma ]
簡單的說:就是一開始就設定好,不管選哪方結果都一樣的不利
司法界慣用的誘導詢問,就是這種東西..
所以才說,holymars閣下的遊記是相當莫名其妙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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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來一次,整串被砍沒備份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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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thalia說他要去高等法院按鈴訴請解釋holymars在自己的文章內可不可以加上「**請注意,這是一篇嚴禁轉載的文章,未經作者同意轉載將被追究可能的法律責任**」這行字
作者 thalia (天下太平) 看板 Lv4
標題 Re: [法律資訊]臺灣高等法院 管轄事件
時間 Thu Sep 18 16:10:2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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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w (品學兼優美少女)》之銘言:
> 平時應充實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跑錯地方,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 http://tph.judicial.gov.tw/system.asp
> 一、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 二、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
> 者,從
> 其規定。
> 三、 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 四、 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 如管轄第一審之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第
> 一審之
> 殘害人群刑事案件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宣告有期徒刑之軍法上訴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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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結果和理由經常是不成正比的..
(很遺憾的,現實就是這麼一回事,往往會令人啼笑皆非的..)
說實話,一對多的在下比較累喔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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